关于开展2022年度“品质鲁药”品牌评价活动的通知
- 山东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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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09-14
关于开展2022年度“品质鲁药”品牌
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品质鲁药”品牌建设活动,是落实省委、省府质量提升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依据山东省地方标准《“品质鲁药”企业建设实施指南》的规定,为更好地开展“品质鲁药”建设活动,建立行业标杆,引领对标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内开展2022年度“品质鲁药”品牌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1、《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
2、《山东省市场局、省药监局关于印发“品质鲁药”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药械风字〔2018〕101号);
3、山东省地方标准《“品质鲁药”企业建设实施指南》。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品质鲁药”建设示范企业、优秀产品两类品牌荣誉的年度及周期性评价。“品质鲁药”建设示范企业评价对象为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流通等企业;“品质鲁药”建设优秀产品为医疗器械相关产品。山东省内的所有医疗器械企业均可参加。
三、评价组织
山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评价活动工作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评价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评价方式
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必要时到申报单位实地查看,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工作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独立判断,做出公正的结论。
本年度的品牌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评价步骤
①宣传发动—②材料申报—③材料审核—④专家评审—⑤结果审定—⑥投票公示—⑦结果发布
六、申报条件
申报“品质鲁药”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和优秀产品所在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连续生产或经营3年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来自医疗器械等相关方面;
3、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且在有效期内;
4、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企业及其法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规定,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未出现过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7、具有一定生产能力,产品上市2年以上,监管抽检合格率100%;
8、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用户、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七、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根据《2022年度“品质鲁药”品牌建设评价赋分标准(试行)》(附件2)、《2022年度“品质鲁药”品牌建设示范企业及优秀产品概述表》(附件3)的要求整理材料并发送至协会邮箱sdamdi@126.com,申报时间截止到9月20日。
八、品牌宣传
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公众平台、期刊杂志等多个宣传平台进行集中宣传。宣传中要注意总结提炼示范企业工作亮点和突出成效,依托“山东品牌日”等形式,讲好“品质鲁药”品牌故事、推介鲁药品牌。鼓励、引导企业运用广告手段宣传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支持各地和相关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品牌宣传展示活动,提高“品质鲁药”品牌社会影响力。经协会授权可在宣传中使用在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的“品质鲁药”标识。
九、结果应用
获得“品质鲁药”荣誉的企业应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持续保持示范性和引领性,依据《“品质鲁药”品牌评选结果管理办法》(附件1)进行管理。示范企业和优秀产品列入行业红名单,其文字和图片企业可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创优评先、资质审核、动态监管、招标采购、投融资等方面宣传使用。
邮 箱:sdamdi@126.com
联系人:刘传永 13505411853
姜 敏 13706418281
附件1:《“品质鲁药”品牌建设评价结果管理办法》
附件2:《2022年度“品质鲁药”品牌建设评价赋分标准(试行)》
附件3:《2022年度“品质鲁药”品牌建设示范企业及优秀产品概述表》
山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22年9月5日





